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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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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委(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8日文档来源:

第一条 为促进两委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两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两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订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编写两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两委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和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并于3月31日前在两委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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