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2日文档来源:
一、省经委(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实行报告制度。各处局室(单位)应按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如实地向两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报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及效果。
二、提供的政务公开资料包括:
(一)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范围、工作权限等。
(二)办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三)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五)办事时限。包括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和工业经济、国资监管工作特别法规规定的时限及对外公开方便群众办事的时限。
(六)办事结果。
(七)便民措施。
(八)责任追究办法。
(九)其它规定公开的内容。
二、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受到处罚的处局室(单位)和个人,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报告两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鼓励纪检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针对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纪检员可通过多种渠道向两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报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措施,评价公开执行的进展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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